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08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被 告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法定代理人 陳信良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楊蕙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慶昌為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經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908號請求確認債權事件於109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後,原告國防部軍備局之法定代理人於109年11月1日變更為吳慶昌,有原告國防部軍備局陳報之國防部國人管理字第10902326722號函可證,自應由吳慶昌為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