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代 理 人 古明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文傑
董文華
董廣太
董廣明
郭肇育
郭秉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五項關於「債務人郭肇育、郭秉璁應共同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郭肇育、郭秉璁應共同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 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