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陳游淑華
特別代理人 王秉信律師
被 告 陳建良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被 告 陳詩燕
陳又端
陳伯惠
陳玫陵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玲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陳詩燕、陳又端、陳伯惠、
陳玫陵聲請判決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得以裁定更正之前 提,以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為限 。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項目及價 值並未提領支付如附表一邊號14所示之項目及價值等語,顯 非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故非得以裁定 更正之事項。據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