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周明健
陳金蓮
被 告 孟三騏(原名孟三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078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78號 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 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汾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