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振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
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振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沈振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4月、4月、2月、3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中。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330號假 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6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最高法 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復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374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上字第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③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6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 第33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復因妨害公務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4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 開①至③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98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上開④至⑤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 字第2397號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接續執行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 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無疑。
三、次查,受刑人於108年7月26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目前在法 務部○○○○○○○執行中,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被告於110年1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 教字第11001418330號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3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育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