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何浩鈞
被 告 段易任
許濟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263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