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涂正瑜
被 告 葛宏威
上列被告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在民國110年1月6日 等情,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佐; 而被告對原告所犯妨害秘密刑事案件,本院已於109年12月9 日以109年度審簡字第2468號簡易處刑判決。原告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 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