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91號
TPDM,110,單禁沒,91,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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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旬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果汁柒包(驗餘總淨重肆陸點伍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 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  果汁7包(驗餘總淨重46.50公克)經鑑定結果,分別為含有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 級毒硝甲西泮成份,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 可稽,依上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 之,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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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