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54號
TPDM,110,單禁沒,54,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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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勝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70號、109年度緩字第19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勝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以1 08年度偵字第25310號為緩起訴處分,109年1月2日確定,11 0年1月1日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 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第11條第1項規定,為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2月13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531 0號為緩起訴處分,109年1月2日確定,110年1月1日期滿未 經撤銷,有前開卷證資料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屬違禁物,此有該中心108年10月23日航藥鑑字第0 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聲請卷第2頁參照),該局以氣 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證如附表 所示之物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揆諸前揭說明,應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附表: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淨重0.1580公克, 驗餘淨重0.1568公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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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