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德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15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陸壹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德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6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 .61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6178公 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㈠
㈠被告周德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9年 度毒聲字第11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6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 屬實。
㈡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6180公克 ,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6178公克),係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5月19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見聲沒卷第2頁反面 ),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 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 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