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號
TPDM,110,單禁沒,2,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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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昆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
81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4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電子磅秤壹臺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昆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8138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確 定。而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電子磅秤1台,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昆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8138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 國109年11月26日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7至98頁、本院卷第 10頁)。而扣案之電子磅秤1台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鑑定,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 有該局109年8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 卷足參(見偵字卷第73頁),堪認上開電子磅秤1台係屬違 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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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