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702號
TPDM,109,訴,702,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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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鴻春


選任辯護人 張訓嘉律師
邱意律師
上列被告因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
偵字第26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鴻春係「碧玉鳳駝寶瓶1對及其1對象 牙底座」之所有權人,應知上開飾品之象牙材質部分,均係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列管 物種現生象(指亞洲象或非洲象)之象牙製品,非經主管機 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且均非經臺北 市古物審議會審議指定之一般古物,並無文化資產保存法之 適用,竟與同案被告即宇珍國際藝術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張玉 霞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民國108年1月17日由被告游鴻春將 其所有之前開「碧玉鳳駝寶瓶1對及其1對象牙底座」,委託 共同張玉霞代為陳列、展示銷售。嗣為警據報持法院核發之 搜索票在上開宇珍公司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象牙製品, 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游鴻春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 項、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 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之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為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游鴻春已於109年12月5日因病死亡 ,有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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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珍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