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972號
TPDM,109,易,972,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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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9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信丞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20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信丞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本院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因認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蕭如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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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