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9年度,207號
TPDM,109,撤緩,207,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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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世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審簡
字第126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182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 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 文。經查,受刑人王世賢之住所地在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 地址詳卷)乙情,此有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 第11頁),核屬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聲請為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 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 要件外,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 特於同條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又所謂違 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當從 受判決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 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 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資以決 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經查:  
㈠受刑人王世賢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 字第1262號刑事判決(下稱本案確定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緩刑5年,緩刑期間並應為 如附表所示之給付,該案於民國109年7月28日確定,緩刑期間 即遵守或履約期間為109年7月28日至114年7月27日之情,有前



揭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足憑( 見執聲卷第2頁至第7頁反面、本院卷第9頁)。㈡受刑人於上述遵守或履約期間內,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應給付 之損害賠償,自第1期(即109年7月20日)起均未如期履行等 情,此有臺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及書狀各1紙在卷可參(見 執聲卷第9頁至第11頁),固堪認受刑人有違反本案確定判決 所定期間履行緩刑負擔之情事。
㈢然經本院訊問受刑人未履行之原因,受刑人供陳:其因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科,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找工作困難,本案確定判決後,雖找到搬貨的工作,但因薪資較少,生活困難,又無法聯繫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請求寬延;其自109年12月間起從事菜市場之工作,工作時間為上午4時30分許至下午4、5時許,未能親自至銀行匯款,而遲延給付,其有誠意支付賠償金等語(見本院卷第44頁)。嗣受刑人於109年12月20日將已到期(即109年7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應付之賠償金分別轉帳支付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及轉帳交易網頁畫面截圖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61頁)。衡之受刑人除將先前遲延之分期金額給付完畢,最近一期之賠償金額,亦已支付,且經本院傳喚遵期到庭,並無逃匿之情事,足見其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並有履行之誠意,尚難認定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或具體事證足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難認有據,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附件:撤銷緩刑聲請書。

附表:
一、王世賢願給付傅步雲貳拾萬元,其付款方式如下:自109年7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貳仟捌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將款項匯至土地銀行板橋分行戶名傅步雲,帳戶號碼為000000000000號內,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王世賢願給付簡淑女拾萬元,其付款方式如下:自109年7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壹仟肆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將款項匯至玉山銀行六家分行戶名簡淑女,帳戶號碼為0000000000000號內,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王世賢願給付陳秀月參萬元,其付款方式如下:自109年7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肆佰肆拾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將款項匯至中華郵政公司戶名陳秀月,帳戶號碼為00000000000000號內,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四、王世賢願給付薛燕珠玖萬元,其付款方式如下:自109年7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壹仟貳佰陸拾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將款項匯至中華郵政公司戶名薛燕珠,帳戶號碼為00000000000000號內,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五、王世賢願給付陳秋雲拾伍萬元,其付款方式如下:自109年7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貳仟壹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將款項匯至中華郵政公司戶名陳秋雲,帳戶號碼為00000000000000號內,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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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