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2378號
TPDM,109,審易,2378,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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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詩涵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
字第267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王詩涵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王詩涵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3、65、68頁)」 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同法第 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二)被告所犯前揭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 告所犯前揭2罪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三)又被告於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5、6、7、8、10、12所 示日期多次冒用同一廠商名義,侵占告訴人即慕夏四季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王鈺淇之款項,其行為時間、地點密接,且 各侵害相同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應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另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 1至14所示各行為間,分別係於不同時間,冒用不同廠商名 義侵占告訴人之財物,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
(四)爰審酌被告擔任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歐艾斯公司)派駐於告訴人社區管委會之行政秘書,未克 盡職守保管財物,竟為償還父親積欠債務鋌而走險,利用職 務機會,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管委會之金錢高達新臺幣(下 同)305萬5,978元,所為實不足取,又被告雖曾與歐艾斯



司達成和解,然尚未履行完畢,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 獲得告訴人之諒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 量其犯罪動機、手段、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 、需扶養家人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 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 ,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 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固因本案犯行共取得305萬5,978元之犯罪所得, 惟考量告訴人已將債權讓與歐艾斯公司,其願賠償歐艾斯公 司並以185萬4,070元達成和解(包含已清償之128萬元), 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131萬4,704元並為假執行 宣告,有本院和解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582號 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5至80頁、第83至96頁), 是就被告上開賠償部分,已超過被告於本案所侵占款項,足 以剝奪其犯罪利得;倘被告未能切實履行,告訴人或歐艾斯 公司亦得以上開和解筆錄及民事判決為強制執行名義,已達 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故認就其犯罪所得 部分再予以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 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 15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檢察官鍾曉亞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廠商名稱 罪名及宣告刑 1 十田國際有限公司 王詩涵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 亞陸工程有限公司 王詩涵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 愛花愛樹園藝社 王詩涵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 國揚建築師事務所 王詩涵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 衿朵花坊 王詩涵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 洋美環境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王詩涵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 家閤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詩涵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 紘偉工程有限公司 王詩涵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詩涵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 喬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王詩涵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 詮益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王詩涵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 藍天展業有限公司 王詩涵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 寶皇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王詩涵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4 燿群有限公司 王詩涵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2678號
  被   告 王詩涵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律師
韓瑋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詩涵自民國97年6月9日起至105年9月5日止,受僱於歐艾 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1 ,下稱歐艾斯公司),經由歐艾斯公司派駐臺北市○○區○○路 000號慕夏四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擔任 行政秘書,並負責收取慕夏四季社區住戶之管理費、公共基 金、零用金等現金、票據之收取、支付及保管,並為負責小 額採購、製作、保管相關會計傳票等業務之人;王詩涵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自102年10月9日起至105年5月3日止,在前揭管委會,於附 表所示時間及方式,於業務上作成之會計支出傳票上(已遭 清潔人員丟棄)虛列支出,並填載管委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之取款憑證或匯出匯款憑證,提領現金,或 將管委會存款逕行匯入其配偶王宥閎(原名王維成,另為不 起訴處分)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其胞弟王韋中(另為不起訴處 分)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 方式,將其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管委會款項新臺幣(下 同)305萬5,978元侵占入己,並持其業務登載不實之會計傳 票,向替管委員作帳之歐艾斯保全公司會計鄭貴文行使之, 使不知情之鄭貴文登載在管委會管理費收支表,再向管委會 行使,以掩飾其犯行,足以生損害於慕夏四季公寓大廈含王 鈺淇在內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二、案經王鈺淇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王詩涵之供述 1.被告王詩涵坦承侵占管委會款項,匯入同案被告王宥閎之中信銀行帳戶及同案被告王韋中之郵局帳戶,再提領花用之事實。 2.被告幫慕夏四季公寓大廈採買,會額外申請現金。被告提領現金400多萬元支付其父親積欠地下錢莊之款項。 二 告訴人王鈺淇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三 同案被告王宥閎之供述 同案被告王宥閎於104年間起與被告同居,將其中信銀行帳戶存摺、印章及提款卡放在同居處,被告拿去使用之事實。 四 同案被告王韋中之供述 同案被告王韋中之郵局帳戶存摺、印章放在家中,被告拿去使用之事實。 五 證人即歐艾斯保全公司派駐慕夏四季公寓大廈管委會之維修人員黃明榮之證述 1.亞陸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亞陸公司)是處理漏水工程;僅合作1次金額4萬8,000元,被告請款2次之事實。 2.紘偉工程有限公司(嗣更名為紘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紘偉公司)103年只有1筆請款單42萬400元,紘偉公司也只收到42萬400元,管委會管理費收支表帳上卻有3筆合計73萬728元之支出,佐證被告虛列支出之事實。 3.喬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翰公司)是所有金屬工程及大門工程;只做過1次大門更新實際修繕金額14萬5,000元,但管委會管理費收支表帳上及存摺卻多了103年2月5日、103年12月16日兩筆各3萬5,000元及16萬元之「大門更新」費用之事實。 4.詮益聯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詮益公司)是作消防工程;過去10年只做過1次防火門工程3萬5,000元,匯款日期103年1月15日,被告於104年11月26日重複請款,匯入同案被告王宥閎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5.藍天展業有限公司(下稱藍天公司)負責洗外牆及防水,只允許轉帳匯款不收現金,被告卻提領現金之事實。 六 證人即歐艾斯保全公司經理盧紀帆之證述 伊與同案被告王宥閎連絡,提供資料給被告勾選,被告勾選告證12、13、14都是其侵占之款項。 七 證人即管委會主任委員王蕙貞之證述 管委會的印章都放在秘書即被告那邊;證人王蕙貞沒有管事。 八 證人即管委會財務委員許雅雲之證述 被告很多傳票都沒附憑證,被告都說憑證後補之事實。 九 證人即歐艾斯保全公司會計鄭貴文之證述 證人鄭貴文只將廠商、金額、銀行付款日期鍵入電腦帳務資料系統,被告拿同1張發票重複請款,證人鄭貴文不會發現之事實。 十 證人即歐艾斯保全公司派駐管委會擔任主任蕭錦文之證述 取款憑證放在社區,被告填好取款憑證後,檢附傳票及相關單據或發票,由主任委員、財務委員核章,由被告持往銀行提領,再支付或匯款到對方帳戶之事實。 十一 證人即兆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林秀薇之證述 證人林秀薇協助管委會對帳,以比對廠商收款記錄、管委會支出記錄,並核對管委會存摺方式,計算出被告侵占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十二 管委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與王宥閎中信銀行帳戶及王韋中郵局帳戶交易明細紀錄、國泰世華銀行世貿分行106年9月21日國世世貿字第106000121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資料、管委會管理費收支表、告證3至告證16管委會自行向廠商詢問所得回覆、管委會存摺與歐艾斯公司電腦會計帳比對資料 佐證被告於業務上作成之會計支出傳票上(已遭清潔人員丟棄)虛列如附表所示之「清潔用品」、「泳池上方頂蓋建造執照申請」等會計項目,做為付款憑證,並填載管委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取款憑證或匯出匯款憑證,提領現金或將管委會存款逕行匯入王宥閎中信銀行帳戶、王韋中郵局帳戶,將其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管委會款項305萬5,978元侵占入己,並持其業務登載不實之會計傳票向歐艾斯保全公司會計鄭貴文行使之,使不知情之鄭貴文登載在管委會管理費收支表,而向管委會行使,以掩飾其犯行之事實。 十三 十田國際有限公司發票、亞陸公司估價單、國泰世華銀行取款憑證、匯出匯款憑證、國揚建築師事務所107年11月22日國建字第1071122號函、衿朵花坊收款明細、洋美環境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1日函、家閤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資料、紘偉公司107年11月21日紘管字第1071122001號函、喬翰公司修繕明細、銓益公司管委會99年度至105年度工程付款日期及金額、藍天公司收款紀錄、寶皇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日報表、管委會管理費收支表 佐證被告業務侵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十四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26日中信字第106224839134405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21日儲字第1060196871號函及所附歷史交易清單 佐證被告將管委會存款188萬9,070元匯入同案被告王宥閎中信銀行帳戶、同案被告王韋中郵局帳戶,隨即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 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又被告所涉犯前揭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後復以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前揭2罪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刑法第336條第2款之業務侵 占罪嫌。被告之犯罪所得為305萬5,978元,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 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邱 暄 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被告王詩涵王宥閎王韋中侵占管委會款項明細表編號 廠商名稱 日期 金額(新臺幣) 侵占之方法 附註 1 十田國際有限公司 103.03.04 7,890元 重複請款 (以「清潔用品」會計項目入帳) 告證3 103.07.24 7,890元 2 亞陸工程有限公司 104.9.22 4萬8,000元 重複請款(104年9月22日提領現金、104年11月3日匯款支付黃明榮代墊款)(以「A樓14樓大門入口鞋櫃上方漏水防水工程」會計項目入帳) 告證4 3 愛花愛樹園藝社 104.11.11 8萬1,550元 匯入同案被告王韋中郵局帳戶 告證5 4 國揚建築師事務所 104.05.19 15萬元 虛列支出(以「泳池上方頂蓋建造執照申請」會計項目入帳) 告證6 5 衿朵花坊 104.05.05 7,000元 浮報支出(以「大廳佈置盆花」等會計項目入帳) 告證7 104.06.02 7,000元 104.07.01 7,000元 104.08.04 7,000元 104.09.01 1,000元 104.10.01 1,000元 104.11.03 1,000元 6 洋美環境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104.10.23 4萬元 匯入同案被告王宥閎中信銀行帳戶(以「機動清潔服務」會計項目入帳) 告證8 104.11.18 2萬6,000元 105.04.01 1萬元 105.05.03 1萬元 105.05.03 5萬4,000元 102.10.9-104.05.05 24萬800元 7 家閤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11.18 30萬元 匯入同案被告王宥閎中信銀行帳戶(以「泳池天花板格柵工程」會計項目入帳) 告證9 105.03.01 20萬元 匯入同案被告王韋中郵局帳戶(以「泳池天花板金屬工桯」會計項目入帳 105.04.15 30萬元 匯入同案被告王宥閎中信銀行帳戶(分別以泳池天花板格柵工程及金屬工程會計項目入帳) 105.01.27 30萬元 8 紘偉工程有限公司 103.12.3 31萬328元 虛列「貼地磚、貼木紋地磚、屋頂修繕」費用 告證10 104.08.20 24萬8,500元 匯入同案被告王宥閎中信銀行帳戶(以「社區玻璃補修」會計項目入帳) 9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04.13 3萬4,020元 匯入同案被告王宥閎中信銀行帳戶(以「更換PU168基板、脈波產生器、繼電器」會計項目入帳) 告證11 10 喬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3.02.05 3萬5,000元 虛列支出 (以「大門更新」會計項目入帳) 告證12 103.12.16 16萬元 11 詮益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104.11.26 3萬5,000元 以「不鏽鋼防火門60A(詮益聯合工程)」會計項目入帳,將款項匯入同案被告王宥閎中信銀行帳戶 告證13 12 藍天展業有限公司 103.01.06 1萬2,000元 虛列支出(以「租借吊車」、「外牆防水工程」、「外牆清洗工桯」、「租借吊車5天」等會計項目入帳) 告證14 103.02.13 3萬6,000元 103.03.26 4萬8,000元 104.04.28 4萬元 104.08.20 8萬元 匯入同案被告王宥閎中信銀行帳戶( 以「泳池上方採光板矽利康更新工程」、「蜘蛛人點工」、「135號14樓鋁帷幕矽利康更新防水工程」、「135號13樓鋁帷幕矽利康更新防水工程」等會計項目入帳) 104.10.23 8萬元 105.02.03 4萬5,000元 105.02.03 4萬5,000元 13 寶皇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3.12.16 5,000元 虛列支出 (以「DVR達端監控設定」會計項目入帳) 告證15 14 燿群有限公司 103.07.31 3萬5,000元 虛列支出 (以「空調清洗」會計項目入帳) 告證16 合計 305萬5,9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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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美環境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閤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皇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天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十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燿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