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雅芳
選任辯護人 蘇子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
2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雅芳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趙雅芳係雙城國民小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輔 導室專任輔導老師,鄭喬云則為該校資源班特教老師。趙雅 芳於民國108年6月27日上午10時38分許,在該校輔導處辦公 室此不特定人可自由出入之場所(當時亦有同校老師林汝郡 、蘇美菁、廖書苹等人在該辦公室內辦公、或進出該辦公室 ),因申請學生急難救助之事與鄭喬云發生爭執,竟基於妨 害名譽之犯意,當場口出:「神經病欸,神經病欸」等語, 足以貶損鄭喬云之人格評價及名譽。
二、案經鄭喬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無論傳聞供述證據或非供述證據 ,當事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1、146至151頁) 。且本院審酌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非供述證 據,亦查無非法取得而應予排除之情形,自均得作為證據。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趙雅芳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告訴人鄭喬 云平日在學校有很多對學生權益造成影響的事情,卻常常指 稱其他老師同事在責備她、對她很兇,我們工作上長期累積 不愉快,而針對有特殊需求的個案,我必須要有24小時通報 或相當的工作時間,但告訴人這次跟我反應某學生家長要跟 她借錢、財務困境可能會影響小孩的問題時,已經不曉得過 幾天了,告訴人又一直說她不知道,且說我責備她,我不斷 強調我沒有責備她,我覺得既然雙方無法溝通,就要轉身離 開,因為我當下情緒被激起來,不記得有無說「神經病」, 若有講也是喃喃自語,我確實沒有公然侮辱告訴人的犯意; 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以:被告與告訴人當時係就有關向教育局 通報、申請學生急難救助乙事發生爭執,詎告訴人逕稱遭到
被告口氣不佳指責,被告乃反問告訴人此言是否表示其可不 介入通報後,旋欲轉身背對告訴人,不想再多做討論,惟告 訴人緊追不捨,被告才會口中唸唸有詞「神經病」,故依照 事發脈絡及前後文意以觀,被告縱使脫口而出「神經病」, 至多類似發語詞,主觀上並無公然侮辱之犯意,爰請求為無 罪之諭知。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在雙城國小輔導處辦公室內,與告訴人 因申請學生急難救助事宜有所不快之際,確實當場口出「神 經病欸,神經病欸」等語,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本院 審理時結證綦詳(見偵卷第145至147頁,本院卷第119至125 頁),核與證人即同校老師林汝郡、蘇美菁、廖書苹於警、 偵、審均證述略以:渠等3人在輔導處辦公室座位辦公或進 出之際,約略有聽到被告與告訴人在沙發處討論某一個學生 家長有經濟困難,要協助申請通報,氣氛不太對勁…而證人 林汝郡影印完文件,中途就離開辦公室…嗣被告與告訴人情 緒都有點激動,發生爭執等情(見偵卷第15至18、55至58頁 ,本院卷第126至146頁)大致相符,並經本院當庭勘驗錄音 光碟檔案核實,有本院勘驗筆錄暨如附件所示譯文、錄音光 碟、告訴人所繪辦公室相對位置圖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 63頁,本院卷第113至118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只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 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院 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號 解釋:「本院院字第二O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 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 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說明」。質言之,所謂公然, 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 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次按侮辱者,係指對人詈罵、嘲笑 而使人難堪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凡未指摘 或傳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 不屑、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足以對個人 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 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 快之虞者,即足當之。經查:
⒈雙城國小輔導處辦公室係一不特定人可自由出入之場所,佐 以該辦公室於事發時確有諸如證人即同校老師林汝郡、蘇美 菁、廖書苹等人在座位辦公或進出,則本案被告在該辦公室 內,遽於與告訴人爭論時口出「神經病欸,神經病欸」等語 ,自屬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核與刑法公然侮辱罪所
規定「公然」之要件相符,尚不因前揭證人等是否實際上已 共見或共聞為必要;況被告當場衝口而出「神經病欸」等詞 之音量,已足令告訴人當場親耳聽聞並以所攜錄音設備清晰 錄得,則被告與辯護人辯稱此充其量僅係於口中囁嚅或喃喃 自語,顯乏可採。
⒉又被告對告訴人口出「神經病欸」之文字內容,依一般社會 通念,乃係諷刺他人神智與精神狀態異常,含有輕蔑、貶損 之負面評價意味,會令人感到難堪與屈辱,傷及人格尊嚴, 影響社會地位及評價,自屬侮辱他人之言詞。且衡諸當時之 客觀情境,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與尊嚴,並使告訴人感 到難堪與屈辱,而影響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⒊再者,依雙方事發時對話過程以觀(如附件譯文所示),雙 方於討論某家長的經濟問題是否影響學生而須處理時,被告 表示:「…妳應該禮拜一就告訴我們,因為真的就是要放假 了,我要抓的是工作時間」,告訴人復以:「好那真的很抱 歉…因為我覺得他好像只是私人的問題,之前我真的問他沒 這個問題」,被告繼以:「妳跟家長的關係妳自己處理喔… 只是我們也是不小心知道說,怎麼會有經濟困難的家長,那 我要抓的是工作時間,好不好」,告訴人覆以:「…因為我 真的是第一次遇到這個問題,妳要責備我也沒辦法」,被告 反問:「我再次強調,我哪一個字眼是有責備?」,告訴人 回稱:「因為妳的口氣常常是這樣子阿」,被告再反問:「 所以我可以不要介入是不是?可以阿,我為什麼介入還要說 我責備妳阿,莫名其妙」,告訴人又續稱:「不是,因為妳 的口氣,我真的我真的覺得」,被告此際旋口出「神經病欸 ,神經病欸」等語,固可知被告當時尚難謂有何具體責備告 訴人之話語,僅因工作時間緊迫,乃對告訴人處理事情之方 式有所不悅,而告訴人憑此即遽認自身遭被告責備,雖屬可 議,惟告訴人既係本於涉及學生權益之公事前來商討,被告 縱有不耐煩,仍不得逕以神經病乙詞反擊或發洩情緒。是依 渠等對話前後文之內容、語氣、情境等各項情狀綜合以觀, 堪認被告主觀上係出於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而為之。被 告徒以前詞辯稱並無侮辱告訴人之意思云云,殊無可採。 ⒋至證人即同校老師林汝郡、蘇美菁、廖書苹於警、偵、審雖 證述略以:渠等在辦公室內有察覺雙方爭執,但當時沒聽到 被告對告訴人口出「神經病」,而是事後從警局、地檢署或 法院撥放的錄音才聽到等語。然,被告本案確曾對告訴人口 出神經病乙詞,業經本院勘驗現場錄音暨譯文,已足資補強 告訴人之指述,俱如前揭;又衡諸證人林汝郡、蘇美菁、廖 書苹既係在辦公室座位上專心辦公或進出辦公室,不僅與沙
發區的告訴人、被告有相當距離,亦未專程在旁與聞雙方之 爭論過程,則渠等當場未清楚聽聞本案言論,無違常情,但 仍不足憑以作有利於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條第1項雖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修 正,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3 00元,修正為新臺幣9,000元,其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或不 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 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科刑: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長期因處事方式不同而於工作上迭有齟 齬,然雙方既然同為師表,對於自身言行或情緒控管均應更 加謹慎,本案雖起因於告訴人前往商討家長經濟問題可能影 響小孩、甚或通報教育局尋求救助管道之際,雙方已溝通不 良,而告訴人突然情緒失控、委屈遽認其遭被告責備之舉, 固有不妥,惟被告亦情緒失控,即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輔導處辦公室內,以上開貶抑之言詞侮辱告訴人,顯 乏尊重他人之觀念,實非可取,於犯後猶否認之態度,惟考 量被告並無因案遭起訴或判刑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稱良好,參以公訴檢察官表示 :從當庭審理及偵查中所得證據,不可諱言,告訴人在工作 職場上的行為方式不太討人喜歡、欠缺人緣,但告訴人於本 案確實是基於公事去找被告討論,被告不能藉此當作罵她神 經病的正當理由,請就被告該當公然侮辱之行為依法量處適 當之刑(見本院卷第151至152頁),兼衡被告研究所畢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業教師等生活狀況(見偵卷第7 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之刺激、雙方之關係、本案 言論對告訴人人格貶損之程度尚非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宏偵查起訴,檢察官唐仲慶、孟令士、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本案事發時之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114至117頁)】:(背景有學校鐘聲、學童喧鬧聲)
蘇美菁:問一下喬云,(語意不明)。
鄭喬云:就建議媽媽能今天下午或明天。
趙雅芳:因為我沒有足確的訊息,我也不知道我可以做什麼安排 。
鄭喬云:沒有,因為因為因為我跟你講,我在跟他上禮拜二開IE P會議的時候,他媽媽是笑瞇瞇的喔!然後我就,我還 自己去問他說那跟爸爸事情,他都沒有,我還問他。趙雅芳:喬云我們沒辦法去做那個,我們現在要的是,我們就是 處理事情而已,他禮拜一的時候,你應該禮拜一就告訴 我們,因為真的就是要放假了,我要抓的是工作時間。鄭喬云:好那那真的很抱歉,我之前真的沒有,因為我覺得他好 像只是私人的問題,因為他之前,我真的問他沒有這個 問題。
趙雅芳:你跟家長的關係你自己處理喔,啊只是說,好,我們也 是不小心知道說,啊怎麼會有經濟困難的家長,那我要 抓的是工作時間,好不好。
鄭喬云:可是我,對啊,喔好,那以後我會第一次,因為我真的 是第一次遇到這個問題,你要責備我也沒辦法。趙雅芳:因為。我再次強調,哪一個字眼是有責備?鄭喬云:因為你的口氣,常常都是這樣子啊。
趙雅芳:所以我可以不要介入是不是?可以啊,我為什麼介入還 要說我責備你啊!莫名其妙的!
鄭喬云:不是,因為你的口氣,因為我真的我真的覺得。趙雅芳:神經病欸!....神經病欸!
鄭喬云:你有必要,你有必要。
趙雅芳:我為什麼要!我哪有責備你啊!我哪裡責備你啊!鄭喬云:你有必要罵我神經病嗎?有很多時間我都。 趙雅芳:我哪裡責備你!你有必要說我責備你嗎?廖書萍:(語意不明)嗎?
鄭喬云:沒有我是說,因為我也很急著幫忙,我覺得大家一起幫 忙,不是說你說什麼怎麼會搞成什麼。
趙雅芳:你從頭到尾一直在說我責備你,我哪裡責備你?鄭喬云:那我有神經病嗎?你可以罵我神經病嗎?趙雅芳:那我跟全校人溝通,都沒有說過我責備他們!鄭喬云:那不是我只是覺得。
趙雅芳:那為什麼就只有你說我責備你!
鄭喬云:因為很多次都有點讓我覺得莫名其妙的感覺。趙雅芳:我更莫名其妙。
鄭喬云:你如果要這樣子發脾氣,我也沒有辦法。(物品碰撞聲)
趙雅芳:等、等那個家峰,老師那邊在處理了。蘇美菁:他現在跟阿公阿嬤居住了嗎?
鄭喬云:因為我們覺得,我是覺得說大家就互相幫忙,沒有必要 就是。
(拍擊聲)
趙雅芳:沒有互相幫忙我會請你過來了解狀況嗎?不然我要介入 嗎?
鄭喬云:不是我是覺得大家,我也不曉得。
趙雅芳:我為什麼我坐在那邊又說責備我!責備我!責備我!我 到底哪裡責備你?
鄭喬云:因為我覺得我自己也覺得有點莫名其妙啊。趙雅芳:我更莫名其妙。
鄭喬云:那你一直。
趙雅芳:為什麼我服務全校都沒有事情,就說,就只有你說我責 備你。
鄭喬云:然後呢?
趙雅芳:然後呢?
鄭喬云:就是很多耶,因為我覺得很多事情,我都會覺得。趙雅芳:然後呢。
鄭喬云:因為你很多事情,你都會責備我。
趙雅芳:我為什麼好好工作,好好做我份內的事情要說。廖書萍:要怎麼辦啊?
趙雅芳:我責備你。
鄭喬云:因為你。
趙雅芳:我哪裡責備你?
鄭喬云:我的感覺。
趙雅芳:哪一個字眼我責備你?
鄭喬云:因為你像上次的很多會議,你也是就常常一直就是質疑 我,我就覺得很莫名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