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9號
TCDV,110,除,29,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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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高樹義即藝興精機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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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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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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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妙印精機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復興分行 │109年7月31日│545,432元 │AN4491890 │ │
│ │司曾人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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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妙印精機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復興分行 │109年8月31日│545,433元 │AN4491891 │ │
│ │司曾人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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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