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50號
TCDV,110,訴,250,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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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蘇俋龍 


被   告 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月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固應定期間命原告補 正,惟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8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 萬6,34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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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