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締結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號
TCDV,110,補,6,202101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紀志松 
被   告 陳金勳 

      紀武雄 
      紀坤宋 
      紀孟賜 
      紀民育 
      紀民勇 
      紀孟標 
      紀秀英 
      紀曾淵 
      紀宏明 
      紀曾仁 
      紀金交 

      陳茂昌 
      陳茂松 
      陳茂森 
      陳茂林 
      陳慧仙 
      紀素絹 
      陳慧芳 
      紀辰庫 
      紀鑫堡 
      紀敏村 
      紀智民 
      紀民晉 
      紀富雄 
      紀品瑞 
      紀利遠 
      紀樺均 
      紀添加 
      紀添花 

      紀麒麟 
      紀耀柏 
      紀枝水 
      紀愛美 
      紀碧霞 
      紀健中 

      紀登富 
      王紀愛婷
      紀添進 
      紀 巧 
      紀淑芷 
      紀凱婷 
      紀舜馨 
      紀瑞助 
      紀凌逸 
      紀富春 
      紀家雄 
      陳瑞祥 
      陳瑞興 
      陳瑞豐 
      陳志明 
      陳志忠 
      陳純美 
      陳純枝 
      童怡雯 
      邢豪峰 

      邢豪鵬 

      邢豪婷 
      紀順賢 
      紀順成 
      紀 瑞 
      紀 明 
      紀金聰 
      紀德松 

      紀朝宗 
      紀承誼 

      紀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締結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363,89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8,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