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3號
TCDV,110,補,43,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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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蔡清標


      蔡仲軒


      陳暐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釤勝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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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釤勝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