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趙健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巫世洪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51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二項係請求被告刊
登道歉啟事於起訴狀附表1 所示道歉啟事於航海者論壇航海
技術討論版,觀看權限設公開且不得刪文,並將道歉啟事以
電子郵件寄予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聲明請求部分
,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1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第二
項聲明請求部分,則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本件
原告因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 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之
,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8,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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