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7號
TCDV,110,補,27,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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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王明川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柯正雄 
      柯正祥 
      柯正成 
      柯素琴 
      柯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1萬7588元。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4萬8718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經法院以裁定定期命補正 而逾期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應駁 回其起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99894分之 104503(起訴狀誤載為104503分之299894)移轉登記予原告 ,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1萬7588元(計算式:面積 2998.94㎡公告現值4610元/㎡104503/299894=4,817,5 88.3元,元以下不計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71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格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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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