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31號
TCDV,110,補,231,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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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陳達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永耀何明蓉葉小豌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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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