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陳達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永耀、何明蓉、葉小豌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