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蔡錫棋
被 告 蔡錫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2,532 元【計算
式:(731.42+124.76+24.84 +75.52 +13.53 )×15,200×
1/2 =7,372,53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06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