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3號
TCDV,110,補,223,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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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蔡錫棋 
被   告 蔡錫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2,532 元【計算
式:(731.42+124.76+24.84 +75.52 +13.53 )×15,200×
1/2 =7,372,53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06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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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