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7號
TCDV,110,補,207,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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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薪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 萬
1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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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薪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