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薪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 萬
1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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