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6號
TCDV,110,補,206,202101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李文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苙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26,615元,應徵裁判費7,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1/1頁


參考資料
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