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拓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娥
被 告 廖耿祥即力來工程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43,86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於起訴時未附起訴狀繕本,惟原告於起訴狀卷面記載
「繕本已送達對造」,請原告於一併補正起訴狀已送達被告
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提出起訴狀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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