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0號
TCDV,110,補,170,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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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何祈瑩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原告與被告琇傳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而土地所有權人,依
  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
  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又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
  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
  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77之
  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各該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
  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
  ○○路0段0000號、32-8號、32-9巷13號、32-9巷15號,下
  合稱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並請求
  各該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268萬2000元、451萬8000元、209
  萬2800元、333萬8400元,及分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原告1萬490
  0元、2萬5100元、2萬1800元、2萬1400元等語。則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時之土地交易價額為準,至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依原告請求返還系爭
  20地號土地範圍為64㎡,該地110年1月公告現值15萬1000元
  /㎡面積64㎡=966萬4000元;系爭21地號土地範圍為108
  ㎡,該地110年1月公告現值14萬370元/㎡面積108㎡=151
  5萬9960元;系爭167地號土地範圍為94㎡,該地110年1月公
  告現值6萬9000元/㎡面積94㎡=648萬6000元;系爭168地
  號土地範圍為92㎡,該地110年1月公告現值6萬9000元/㎡
  面積92㎡=634萬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計為376
  5萬7960元(計算式:966萬4000元+1515萬9960元+648萬6000
  元+634萬8000元=3765萬7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4萬
  3408元。
三、請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號等建物
  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全部姓名及住址資料)。
四、請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號等建物
  所有權人之最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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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琇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