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88年度,98號
KSDV,88,小上,98,200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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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小上字第九十八號
  上 訴 人 慶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林清田
        即永裕油漆工程行    住新竹市○○路二七巷一七號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本院高雄簡
易庭八十八年度雄小字第一一六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上訴人係向訴外人商景元承攬「新竹南寮空軍基地飛機場跑道鋼模之噴砂處理 、保養及吊運處理等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而非向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系 爭工程由上訴人向訴外人六一七四部隊承攬後轉包給訴外人商景元,訴外人商景 元再分包給被上訴人承作,訴外人商景元未於上訴人公司擔任職務,亦非上訴人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股東,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上訴人不 認識綽號「小鐘」之人及張文雄,亦未在在台中設立分公司,被上訴人所稱之陳 小姐係訴外人商景元之會計,而訴外人商景元向上訴人請領工程款時,雖曾交付 以買受人為被上訴人名義之發票,惟其目的係俾便上訴人申報稅捐之用,被上訴 人仍應向訴外人商景元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二)按債權為對特定人之權利,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不能向債務人以外 之人請求給付,(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三八二號判例參照,故被上訴人自不得 對債務人以外之人請求給付,原審顯係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之 判決適用法規不當為當然違背法令。又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民法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訴外人商景元並非上訴人之董事,亦未受上訴人之 合法委任,自無代表上訴人對外為訴訟行為之權利,原審未察,以訴外人商景元 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系爭工程承攬報酬,顯已違 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四款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當然違背法令 。
三、證據: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二份、股東同意書影本一紙、現金支出傳票 六紙、工程合約書二件為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於準備程序期日到 場所為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被上訴人之友人張文雄介紹被上訴人承作系爭工程,被上訴人乃與綽號「 小鐘」之男子接洽系爭工程之承作事宜,完工後「小鐘」通知被上訴人向上訴人 請款,上訴人公司陳小姐在電話中自稱其為上訴人止司在台中分公司之會計,總 公司設在高雄,要求被上訴人將請領工程款之發票買受人記載為上訴人公司,並 將發票寄至台中分公司,詎上訴人一直未給付承攬報酬,被上訴人與陳小姐聯繫 時,陳小姐謂因上訴人公司之股東有二位,另位股東不同意支付,故老闆商景元 尚未批示支付報酬。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當事人於訴 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 第二項、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訴 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者,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四款所謂當事 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八八七號判例可資參照。本 件上訴人主張原判決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等情,經查: 被上訴人聲請對上訴人發給支付命令狀載明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商景元,經本 院以八十八年度促字第四三八二二號發給支付命令在案,而該支付命令所記載之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為商景元,嗣經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 命令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被上訴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被上訴人乃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具狀更 正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甲○○,惟原審仍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商景元為受送達 人,而向上訴人之公司所在地即高雄市左營區○○○街十三之一號送達八十八年 九月二十日調解期日通知書,並依寄存送達之方式將上開期日通知書寄存在警察 機關,嗣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未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之調解期日到場 ,原審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且依被上訴人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此觀諸原審 卷宗自明。惟上訴人主張之法定代理人為甲○○,並非訴外人商景元之情,已據 上訴人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二件、股東同意書一紙為證,核與被上訴人 於原審提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一件相符,堪信為真實。而上訴人為法人,不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上訴人本人並無訴訟 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是則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既未於 原審受合法通知到庭行言詞辯論,原審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已受合法通知 ,而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揆諸首開說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六十九條第四款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要件相當,則原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之友人張文雄介紹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承攬「新竹南 寮空軍基地飛機場跑道鋼模之噴砂處理、保養及吊運處理等工程」 (即系爭工程 ) ,並要求被上訴人與綽號「小鐘」之男子接洽系爭工程之承作事宜,被上訴人 完工後「小鐘」通知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請款,上訴人公司陳小姐在電話中自稱其 為上訴人止司在台中分公司之會計,總公司設在高雄,要求被上訴人將請領工程 款之發票買受人記載為上訴人公司,並將發票寄至台中分公司,詎上訴人一直未 給付承攬報酬五萬二千五百元,被上訴人與陳小姐聯繫時,陳小姐謂上訴人公司 之股東有二位,因另位股東不同意支付,故老闆商景元尚未批示支付報酬,爰依 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工程係由上訴人向訴外人六一七四部隊承攬後轉包給訴外人商 景元,訴外人商景元再分包給被上訴人承作,訴外人商景元既未於上訴人公司擔 任職務,亦非上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股東,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並承攬契 約關係。又上訴人不認識綽號「小鐘」之人及張文雄,亦未在在台中設立分公司 ,被上訴人所稱之陳小姐係訴外人商景元之會計,而訴外人商景元向上訴人請領 工程款時,雖曾交付以買受人為被上訴人名義之發票,惟其目的係俾便上訴人申 報稅捐之用,被上訴人仍應向訴外人商景元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語,資為抗辯。三、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由上訴人向訴外人六一七四部隊承攬後,轉包給訴外人商景 元承作,訴外人商景元再分包給被上訴人承作,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並無承攬契 約存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支出傳票六紙、工程合約書二件為證,雖為被上 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為辯,是以本件所應審酌者是兩造間有無承攬契約關 係,經查:被上訴人主張其友人張文雄介紹被上訴人承作系爭工程,被上訴人係 與綽號「小鐘」之男子接洽系爭工程之承作事宜,完工後綽號「小鐘」通知被上 訴人逕向上訴人請款,經陳小姐在電話中自稱其為上訴人設台中分公司之會計, 總公司設在高雄,要求被上訴人將請領工程款之發票記載買受人為上訴人公司, 並將發票寄至台中分公司,其後陳小姐表示上訴人公司之股東有二位,因另位股 東不同意支付,故老闆商景元尚未批示支付承攬報酬等情,足認被上訴人係與綽 號「小鐘」之人之商洽承作本件工程,復與自稱上訴人公司會計陳小姐接洽支付 報酬事宜之事實,堪以認定。惟被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上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甲○○代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訂立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亦未能舉證證明綽號 「小鐘」之人合法代理上訴人公司與被上訴人訂立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則被上 訴人主張其與上訴人間有承攬契約存在,誠屬可議。再參諸上訴人先於八十七年 十月十五日與六一七四部隊訂立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再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 與訴外人商景元訂立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此有工程合約書二件附卷可參,又被 上訴人自承陳小姐在電話中表示其老闆係商景元,益徵證明上訴人主張其與訴外 人商景元訂立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後,訴外人商景元另與被上訴人訂立承攬契約 之事實為可採,從而,被上訴人雖與訴外人商景元間就系爭工程有承攬契約存在 ,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並無承攬關係至明,上訴人上開主張,應為可採。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無承攬契約關係,自屬可信,從而,被上訴 人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五萬二千五百元,及自八 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五萬二千五百元,及自八十八年七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 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 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審判長法官 張桂美
~B法   官 高榮宏
~B法   官 楊國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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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