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0號
TCDV,110,補,120,202101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吳昱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秋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