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騰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中明
當事人與杰棋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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