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8號
TCDV,110,司票,8,202101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號
聲 請 人 蔡純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子敬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子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
  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