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77號
TCDV,110,司票,77,2021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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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相 對 人 陳彥良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H230746)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拾萬陸仟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TH230746),內 載新臺幣706,693元,到期日109年11月19日,詎經提示後, 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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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