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66號
TCDV,110,司票,66,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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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王傳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永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身份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㈡相對人張永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壹
   佰伍拾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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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