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孫韋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祐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本件本票裁定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49,000元?
因依台端所提出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所示,票
載金額為新臺幣199,000元,又台端附表誤繕票載金額為
149,000元,故請確認正確之請求金額,並具狀更正附表
之票載金額。(如相對人有清償部分金額,應說明清償之
款項)
㈡又本件如不欲請求利息,應具狀陳明。(因台端原聲請狀
將請求利息部分畫線刪除,但未在刪除處蓋章,本院無從
確認是否請求利息)
㈢臺端聲請狀狀尾未將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鑒修改成臺
中地方法院,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