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賴光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安信展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確認「黃炳森」究為「相對人」或「僅為相對人安信展業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安信展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839033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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