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劉宜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曼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261
萬元」是否有誤?及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195,000元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具狀更正。
二、陳報本票票號CH493638、CH493646、CH493610三張本票到期
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