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411號
TCDV,110,司票,411,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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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昌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余建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余建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
   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確認附表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7年
   8月15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敘明本件再次聲請之原因理由及必要性,因系爭6張本票
   已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請提出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民事裁定影本,並陳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之案號,
   另確認是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如有,並附確定證明書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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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