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昌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余建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余建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
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確認附表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7年
8月15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敘明本件再次聲請之原因理由及必要性,因系爭6張本票
已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請提出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民事裁定影本,並陳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之案號,
另確認是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如有,並附確定證明書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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