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周咨佑
相 對 人 江建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周姿佑」之記載,應更正為「周咨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