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61號
TCDV,110,司票,261,202101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黃永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梁世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
   簽章。(「黃」或「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