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61號聲 請 人 黃永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梁世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 簽章。(「黃」或「黄」)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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