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蔡金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魏連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本件本票裁定利息起算日為何時?因臺端聲請狀聲請
事項內載明利息起算日依提示日起算,惟後附附表內另有利
息起算日,二者期日不相同,請具狀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