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55號
TCDV,110,司票,255,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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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蔡金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魏連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本件本票裁定利息起算日為何時?因臺端聲請狀聲請
  事項內載明利息起算日依提示日起算,惟後附附表內另有利
  息起算日,二者期日不相同,請具狀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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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