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監宣字第2號
聲 請 人 郭秋貴
上列聲請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郭秋旺全體第三順位繼承人戶籍謄本(含已歿者)。
三、郭秋冬印鑑證明。並於同意書蓋用印鑑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