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19號
TCDV,110,司促,919,202101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冠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芳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