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95號
債 權 人 王義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游耀廷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為何人?並提出債務人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
號:42661256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確認本件所聲請之支票(票據號碼:AH1739475)簽發者
為何者,背書人為何者?並請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等連帶
給付之責?
㈢請就上述誤繕部分,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
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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