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89號
TCDV,110,司促,889,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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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卓嬉金即卓建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被繼承人卓「建」國之姓名是否有誤?
  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被繼承人卓健國之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卓稚凱即卓志凱還款明細表及卓稚凱即卓志凱尚欠餘
   額新臺幣745,836元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及利息自10
   6年8月1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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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