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卓嬉金即卓建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被繼承人卓「建」國之姓名是否有誤?
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被繼承人卓健國之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卓稚凱即卓志凱還款明細表及卓稚凱即卓志凱尚欠餘
額新臺幣745,836元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及利息自10
6年8月1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