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13號
債 權 人 卓悅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克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附表支票發票日為「109年3月3日」及支票金額為「
131,130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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