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曾金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零貳元,暨其中本
金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叁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金花於民國90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
元整﹝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109年10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08,002
元整﹝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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