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詹怡伶
法定代理人 楊閔翔
債 務 人 詹絜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詹怡伶前就讀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時,邀
同債務人詹絜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
,金額為新臺幣41,165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詹怡伶於109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
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9,16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詹絜茹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
資料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怡伶、詹│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0.90% │
│ │39165 │絜茹 │7月01日起 │2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0% │
│ │ │ │2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怡伶、詹│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0.090% │
│ │39165 │絜茹 │8月02日起 │2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0.190% │
│ │ │ │2月10日起 │2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0% │
│ │ │ │2月02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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