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怡伶、詹絜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債務人詹怡伶尚未成年,當事人欄應增列其法定代理
人,請具狀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地址,並提出債
務人詹怡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
㈡提出債務人詹絜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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