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債 權 人 黃啓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
㈡確認債權人為黃「啓」發抑或黃「啟」發?並提出與債權
人姓名相符之印文。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釋明債務人返還租屋押金105,000元之原因理由為何?(依
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示,租賃期限至111年9月30日未屆期)
㈤提出承租人黃啓發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因契約書無
租屋押金等資料)
㈥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