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77號
TCDV,110,司促,677,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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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債 權 人 黃啓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
  ㈡確認債權人為黃「啓」發抑或黃「啟」發?並提出與債權
   人姓名相符之印文。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釋明債務人返還租屋押金105,000元之原因理由為何?(依
   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示,租賃期限至111年9月30日未屆期)
  ㈤提出承租人黃啓發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因契約書無
   租屋押金等資料)
  ㈥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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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